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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鸿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桂训红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179281583X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锣鼓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赣0429行初12号
行政处罚
湖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特处罚﹝2023﹞8号
当事人充装非本站自有产权气瓶13只且未记录充装前后检查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2
九市监特设处罚﹝2023﹞8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充装非本站自有产权气瓶13只且未记录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予以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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