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啦发咪呀烟酒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3MA7L2QD97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 西安市 碑林区柏树林街道西安碑林博物馆临街商铺20号A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烟处﹝2023﹞第131号
2023年11月10日15时5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24号石刻艺术馆内有违规卷烟。接举报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检查;2023年11月10日17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24号石刻艺术馆,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房间发现多个不同大小的黄色纸箱,打开外包装后发现有卷烟红梅(软黄)15条、红河(软甲)8条、红河(硬甲)2条、利群(江南韵)20条、南京(细支九五)4条、中华(软)5条、中华(硬)9条、555(老版细支)11条、兰州(硬珍品)55条、娇子(蓝时代)8条、红塔山(软经典)37条、芙蓉王(硬细支)10条、牡丹(软)3条、中华(细支)2条、双喜(莲香)26条、延安(软)26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条、钻石(荷花)3条、南京(雨花石)4条、利群(山外山)2条、双喜(花悦)9条、天子(中支)4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真龙(起源)4条、好猫(细支天赋)1条、中南海(5mg)4条、双喜(硬经典1906)4条、兰州(硬红)19条,共计29个品种302条卷烟,总价值55860元。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碑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碑烟存通字[2023]第0325号、第0326号、第0327号)送达现当事人。经调查,当事人赵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系当事人赵玲于2023年11月2日在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附近的多家商店通过个人购买的方式购进以上卷烟,准备在自己经营的商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和2023年下半年陕西省烟草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558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赵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赵玲鉴于赵玲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586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5860元10%的罚款,计5586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9个品种302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赵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赵玲上述违法行为。
5586.00元
碑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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