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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安浩酒店用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平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360DBL5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823号
2024年11月26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3台(2种规格型号)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对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1月26日,月湖区局移交案源线索至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12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仓库内存放的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否认销售行为。2024年12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17年5月份(《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鹰潭市月湖区安浩酒店用品商行通过经销商(具体经销商不记得)下乡上门推销时采购了该批燃气灶具3台(其中火万家牌燃气灶具采购了2台,家菱牌燃气灶具采购了1台),采购价格不记得,当事人该批燃气灶具一直存放在店铺仓库里,未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凭证、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该批燃气灶具没有产品检测报告,随货同行有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情况; 4.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销售的事实;以上四项证据经过当事人确认属实。 案件性质: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进行查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行为不成立,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案件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按一般处罚案件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3台。建议该案件依法主动公开,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该案件不涉刑无需移送公安或其他部门。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进行查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行为不成立,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
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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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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