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洪彬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066179031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盐石路15号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7
(2026)浙0213民初2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0
(2021)渝0118民初1502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1-03-08
(2021)渝0118民初1502号
劳动争议
x**
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1-03-08
(2021)渝0118民初1502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4
(2026)浙0213民初2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沈**
裁判文书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6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03月29日经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另于2025年6月23日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6月22日,当事人获得许可后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盐石路15号附1号开展食品生产(食糖)的经营活动至今。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生产涉案批次的“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共投料冰糖蜜500kg,红糖125kg,经熬制后生产“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506kg,经分包切割以及出厂检验和留样,当事人共制27件“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每件18.5kg,出厂检验使用1kg,留样1kg。经当事人自行核算,其物料生产成本为:合计1940元,平均生产每公斤的“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的成本为3.88元/kg,折合每件的成本约为71.78元/件。当事人后于2025年12月24日将涉案批次“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销售给经销商江北区煌旺食品经营部:销售单价是78元/件,共销售54件,合计销售金额4212元。其中含20251207批次27件,含20251208批次27件。故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的销售金额为2106元,销售单价是78元/件,共销售27件。后续由经销商江北区煌旺食品经营部销售给被抽检单位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申易购物中心。2026年5月26日,销售终端(被抽检单位)销售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被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
2026年6月17日,抽样检验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涉案批次“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2026-03AP050428,食品名称:冰红糖(冰片糖),被抽样单位: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申易购物中心,标称生产者: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委托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6-03AP050428,食品名称:冰红糖(冰片糖),商标:凤喔和图形,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12-07,质量等级:二级,被抽样单位名称: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申易购物中心,联系电话:13638256804,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惠康食品厂,联系电话:023-49401099,任务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质期:12 个月,抽样日期:2026-05-26,样品到达日期:2026-05-29,样品数量:3.218kg,备样数量:1.30kg,抽样单编号:SBJ26500000650838504ZX,检验日期:2026-05-29,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螨,柠檬黄等 11 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6-06-17。具体不合格项目:序号:3,检验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57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备注:/。当事人生产的“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检验出的柠檬黄不应当出现在该产品中,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生产冰糖和薄荷糖,仅采购及使用一种食品添加剂:“薄荷油香精”,未采购和使用柠檬黄。当事人生产涉案“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陆元整(¥166.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不合格的“凤喔,品名:冰红糖(冰片糖)”1kg。 (价值¥ 4.21)。
1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