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志勇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683453833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小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8
(2022)湘0181民初3189号
等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得利包装有限公司
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8
2023-06-20
(2023)赣0322执恢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与广西来宾市喜之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刘**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12
2022-04-07
(2022)湘0181民初3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得利包装有限公司、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2
2022-03-28
(2022)湘0181民初318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得利包装有限公司、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1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29
2020-10-27
(2020)赣0322执635号
其他案由
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广西来宾市喜之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03
2019-12-12
(2019)赣0322民初2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与广西来宾市喜之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819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39号
2026年3月11日,本局收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上栗县两龙仓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不合格检验报告。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3月31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证明材料等方式,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共生产了30件产品名称为“恭喜发财”的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单个含药量:0.07g爆竹类”。其成本价为60元/件,销售价为70元/件。上述产品在2025年11月22日全部销售至江西省萍乡市启明贸易有限公司,启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8日销售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尚佳烟花零售点。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了该产品,经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6年1月30日检验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YJ202600037)。报告载明: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含药量、燃放说明、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警示语、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点火位置标注、产品应标明数量(个/发等);检验结果:无点火位置标注,不符合标注要求;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无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技术要求:3-8s;检验结果:0.4-0.6s;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销售包装标志、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标准要求,依据《湘东区202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100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确认违法所得为300元。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12日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26年3月30日提出了复查申请。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恭喜发财”爆竹产品自行送往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2026年4月9日,萍乡上栗焰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恭喜发财(爆竹类)”爆竹产品的整改,本局不再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恭喜发财(爆竹类)”爆竹产品的决定。 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2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两项合计2400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21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