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洞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庆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580502620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潘沙南路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从*购入山药19.4公斤,进货价格为每公斤*元。进货后零散销售,售价为每公斤*元。至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止,该批山药已全部售完(含抽检样品3.8kg)。经抽样检验,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834mg/kg,标准指标≤0.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14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4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