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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振法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74347576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下柏村宝福顶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3
(2021)浙0521民初6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
陈**,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21-10-19
(2021)浙0521民初6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
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陈**,章**,章*,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21-09-10
(2021)浙0521民初6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
陈**,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4
2021-04-20
(2021)浙0521民初6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
章**,陈**,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晶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5
2020-11-03
(2020)浙0521民初379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浙江奥捷实业有限公司
陈**,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章*,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6
2020-11-03
(2020)浙0521民初37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施**
陈**,王**,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章**,章*,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0-11-03
(2020)浙0521民初37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施**
陈**,王**,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章**,章*,章**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7
2021-11-29
(2021)浙0521民初6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彭*、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45288.89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04
2021-11-01
(2021)浙0521执125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施**、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等章**、陈**、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02
2021-11-01
(2021)浙0521执1265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浙江奥捷实业有限公司、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等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章**、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02
2021-11-01
(2021)浙0521执125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施**、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等章**、陈**、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08
2021-03-14
(2020)浙0521民初37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施**与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08
2021-03-19
(2020)浙0521民初37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施**与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08
2021-03-19
(2020)浙0521民初379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浙江奥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559998.4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31
2020-12-15
(2020)浙05民辖终2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海宝泰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奥捷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0-12-31
2020-12-15
(2020)浙05民辖终2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章**、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0-12-30
2020-12-24
(2020)浙05民辖终2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章**、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自然资规罚罚决字﹝2024﹞第000020号
当事人德清县康柏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下柏村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33,680.00);2.其他。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清县舞阳街道下柏村退还违法占用的3368平方米土地;2、罚款。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捌拾整(¥:33680)。
33680.00元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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