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昌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43972891557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宁乡县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金旺南路58号(回龙铺镇黄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3
(2020)沪0116民初10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金山
2
2020-12-01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9
(2020)沪0116民初10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金山
4
2020-03-24
(2020)湘0124民初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宁乡县人民法院
5
2020-03-24
(2020)湘0124民初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6
2020-03-23
(2019)沪0120民初24268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海清静涂装厂
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7
2019-12-25
(2019)沪0120民初24268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海清静涂装厂
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8
2019-11-19
(2019)湘0124民初7651号
加工合同纠纷
长沙瑞正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9
2019-11-13
(2019)湘0124民初7502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语琴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10
2019-10-09
(2019)沪0120民初18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
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8-30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8
2020-08-07
(2020)沪0116民初10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4
2020-08-07
(2020)沪0116民初10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4
2020-11-12
(2020)沪0116民初1045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恒纯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08
2020-03-23
(2019)沪0120民初24268号之一
上海清静涂装厂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5-08
2020-01-03
(2019)沪0120民初24268号
上海清静涂装厂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13
2020-01-14
(2020)湘01民终58号
运输合同纠纷
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语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10
2019-09-09
(2019)沪0120民初18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3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3-10
2019-10-14
(2019)沪0120民初1809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10
2020-01-16
(2019)沪0120民初1809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10
2020-01-16
(2019)沪0120民初18093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耀皮革有限公司与上海智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4﹞070号
经查明:当事人因生产需要,将4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LDA5-16.5 A3(跨度:16.5m、额定起重量:5t、起升高度:9m)的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1(21)、位置:一车间东一跨南2#、投入使用日期:2016.05;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4(21)、位置:一车间东二跨南3#、投入使用日期:2017.06;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3(21)、位置:一车间东一跨南1#、投入使用日期:2017.06;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0(21)、位置:一车间东二跨南1#、投入使用日期:2016.05)投入使用,用于原材料及加工产品的搬运,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最近一次检验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6月。2019年8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设备租赁给湖南务本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由当事人负责。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以湖南务本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了报检,2023年6月9日,该检验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了检验,分别于2023年7月6日、16出具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4(21)、批准日期2023.07.06,报告编号:QD-A202301954;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0(21)、批准日期2023.07.16,报告编号:QD-A202301953;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1(21)、批准日期2023.07.16,报告编号:QD-A202301951;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湘A91523(21)、批准日期2023.07.16,报告编号:QD-A20230195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报告注明的使用单位为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3年7月16日知晓上述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未停止出租的在用涉案特种设备的使用。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出租的涉案特种设备场所检查时,发现上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投入了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且未配备电梯、起重机、叉车的安全总监、安全员的及未明确岗位职责,未制定电梯、起重机、叉车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下达了(宁)市监特令(2023)第24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编号分别为150412462、150412463、150412464、150412465的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限于2023年11月27日前配备电梯、起重机、叉车的安全总监、安全员及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电梯、起重机、叉车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又查明:当事人在收到(宁)市监特令(2023)第24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并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配备电梯、起重机、叉车的安全总监、安全员及明确岗位职责的资料和制定的电梯、起重机、叉车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委托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检验,在初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又于2023年12月11日对涉案特种设备进行了检验,初步检验结论为合格。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了上述涉案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D-A2023-10371、QD-A2023-10372、QD-A2023-10370、QD-A2023-10369),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06月,上述报告注明的使用单位为湖南婴博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出租检验不合格的在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时段为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11月20日。
通报批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乡市市监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