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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686118408U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8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8
(2022)川1102民初79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
2022-12-07
(2022)川0193民初12819号
合同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鸿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10-26
(2022)川1102民初61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1
(2022)川1002民初3204号
合同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5
2022-09-28
(2022)川1102民初61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6
2022-09-22
(2022)沪0117民初93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8-25
(2016)川0191民初2435、2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6-04-09
(2016)川0191民初2435、2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9-20
(2022)沪0117民初93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10
2016-08-10
(2016)川0191民初2436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与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8-10
2016-08-10
(2016)川0191民初2435号
追偿权纠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与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市监自贡罚字﹝2025﹞1101号
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2
自贡市监处罚﹝2025﹞72号
经查明,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对贡井区邦泰熙贡府小区的2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5年7月22日和7月24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贡井区邦泰熙贡府小区10栋电梯(梯11川BB00291(21)、梯11川BB002929(21))2025年7月11日的维保视频和维护保养记录情况,发现维保人员未按照《电梯维护要养规则》和《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对轿厢平层精度、层门地坎等进行维保。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3
乐市监处〔2024〕51110024000030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1196-2027,于2023年5月22日与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履约期限是2023年5月17日至2025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当事人为乐山邦泰滨河湾南区的电梯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紧急救援等服务。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接到滨河湾小区业主投诉电话,反应电梯维保存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该小区7幢1单元、2单元三台在用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在客梯维保记录上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5月2日,半月保。执法人员调取2024年5月2日监控录像并经确认,电梯维保人员当天并未对电梯进行维保。即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对该3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属于未按安全规范要求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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