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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王师傅按摩工作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BXK9GY0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光明街怡安小区停车场综合楼1号楼4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26号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来店里进行拔罐和按摩服务,于2026年3月27日花费广告制作费400元制作上述宣传内容的广告牌(目前广告制作人员已经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广告牌中使用医疗用语。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结束后,当事人已主动撤掉广告牌,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光明街怡安小区停车场综合楼1号楼4单元102室门外墙体上张贴声明,告知消费者本店提供的拔罐服务不具有广告宣传的“拔罐温经通络、消瘀散结、补中益气、逐寒祛湿、舒通经湿、舒通经络、祛除瘀滞、行气运血、消肿止痛、泻热排毒”的医疗功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七台河市桃山区王师傅按摩工作室墙体广告图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陈述。 5.广告费收据,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费用。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整改后照片、张贴声明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相应范围内消除及整改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了提供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给予广告费2倍罚款,罚款800.00元。
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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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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