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区阿广蔬菜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A5LJU9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南岔区建国街站前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110号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2
南岔市监处罚[2023]110号
经查: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伊春市南岔区阿广蔬菜食杂店以每斤1.5元的价格购进尖椒 一箱(30斤),当事人向伊春市南岔区阿广蔬菜食杂店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快检单等信息,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批次尖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食品(尖椒)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 ZF10231104200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送达回证。证明其经营的该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完成送达;
2.经营者张明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3.张明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由张明广负责伊春市南岔区阿广蔬菜食杂店的采购,证明了抽检不合格批次尖椒具体购进和销售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事实;
4.伊春市南岔区阿广蔬菜食杂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经营的主体资格;
5.鹤岗市兴安区于涛家蔬菜批发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者信息。商品进货凭证一份、寿光地利农产品物流园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快检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召回公告一份、在伊春市南岔区广桦蔬菜水果店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动召回的行为;
7.排查整改报告。证明了销售时间较长未完成召回;
8.商品进货凭证。证明了抽检不合格尖椒具体购进信息;
9.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采样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以上证据材料依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主体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