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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郎一家砂锅坛肉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世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4MA7J60AK7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1号楼1单元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3]15号
经查,商标申请人车德伟于2003年8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了第3696104号商标43类注册,2006年5月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了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是车德伟,注册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新乐东道街17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05月07日至2016年05月06日止。2017年2月6日车德伟将第3696104号商标转让给王占华(身份证号:230881198511130319),第369610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酒吧;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茶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王占华于2017年3月10日成为了哈尔滨老道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3月4日,当事人王世鑫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1号楼1单元101号开设了字号名称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郎一家砂锅坛肉馆”,经营形式为郎一家砂锅坛肉馆特许加盟店,户外牌匾内容是“老道外<郎一家>砂锅坛肉馆”,牌匾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制作并配送。因在家照顾老人和疫情影响的原因,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正式营业,其自述每日营业额三百元左右,扣除房租、水电费、服务员工资等开支,截至2023年3月8日未有盈利,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者且无财物收支账簿,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1、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户外牌匾照片1张,证明发现涉案牌匾的位置、字样等事实; 3、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前厅餐桌、菜谱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经营场所装璜、菜谱、方便袋等物品未发现“老道外”字样事实; 4、2023年3月8日,店长(沃春萍)提供本人身份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授权给当事人王世鑫的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沃春萍的身份、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郎一家砂锅坛肉馆加盟特许经营及注册商标“郎一家”使用权的事实; 5、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世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铁市监龙责通字[2023]10号)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依据、内容、时限; 6、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世鑫)下达询问通知书(齐铁市监询通[2023]1号)1份,证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7、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世鑫)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8、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王世鑫)提供齐齐哈尔市铁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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