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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琦忠注册资本:1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5MA17Y24F4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八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源市监处罚﹝2025﹞ZL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罚款
1000.00元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江建处罚﹝2023﹞003号
11月06日13时45分执法人员王寒冰、李德峰现场检查时发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共四罐,每罐15公斤,共60公斤燃气。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06日13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四罐,每罐15公斤,共60公斤燃气。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影像图片资料。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1月6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限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11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完毕,11月22日,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城乡建设)之规定,(处罚标准:违反本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由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燃气的由燃气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3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宏大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江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元
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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