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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一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五桥储配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英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7935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陆家坝8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191号
经查,重庆万一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五桥储配站成立于2003年5月26日,隶属于重庆万一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办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8017935C,名称:重庆万一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五桥储配站,类型: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陆家坝8组,负责人:谭英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零售液化石油气(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零售灶具及配件、钢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202001000007P,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止,经营类别:瓶装液化石油气。负责人:谭英权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中共党员,在万州区民营经济协会任常务副会长。??本案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是同一批次采购的。该批液化石油气均采购自延安卓财工贸有限公司,采购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到货时间是2026年1月18日,采购数量为25.96吨,采购价格为4300.00元/吨,储存于当事人储配站的3号储存罐中。该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从2026年1月23日上午7:16开始充装销售的,销售价格是:大瓶(规格12kg/瓶)95元/瓶,小瓶(规格4kg/瓶)36元/瓶。??2026年1月26日,重庆联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龙沙分公司被抽样检验的2瓶(规格12kg/瓶)液化石油气是当事人2026年1月23日充装、2026年1月24日配送给重庆联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龙沙分公司的,销售价格是95.00元/瓶。本案当事人未向重庆联顺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龙沙分公司收取气瓶费用和运输费用。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的技术指标为“不小于95”,检测结果为“84.00”,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的技术指标为“不大于3.0”,检测结果为“5.46”,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和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充装线抽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0.3吨:1.2026年1月29日12:29充装了规格为12kg/公斤的大瓶2瓶,其中重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捌元肆角(¥1,148.40)。
38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5﹞147号
经查明:2003年5月26日,当事人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202001000007P,经营类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区域:万州区行政辖区内,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0294-2028,获准从事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有效期至2028年3月3日。2022年9月11日起,当事人使用重庆蓝媒科技有限公司APP,用于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并电子记录。为节约时间,当事人在气瓶充装作业过程中,将同批次充装气瓶的充装前检查、充装作业、充后检查三步全部完成后,分步统一扫录入重庆蓝媒科技有限公司APP后进行记录,未按实际充装前检查、充装作业、充后检查的时间节点进行记录。对瓶身钢印编号为280682、02550582、100360502、050666的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核对瓶身钢印信息和瓶身二维码扫描信息是否一致,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只设置了莫令一个账号,各步骤充装记录的作业人员均为莫令,2024年9月3日对瓶身钢印编号为280682的气瓶充装记录显示预检操作员、充装人、复检操作员均为莫令,但实际预检操作员为莫令、充装人为郝文及周伟、复检操作员为王大菊。又查明,当事人未对瓶身钢印编号280682、02550582、100360502的气瓶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本局同意充装,编号为280682的气瓶在2024年9月3日、编号为02550582的气瓶在2024年1月6日、编号为100360502的气瓶在2023年10月26日分别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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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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