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曹记干鱼腊味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仕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02MA4T44KR1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江中路42号农副产品物流园南4栋1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郴市监案处字【2023】55号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江中路42号农副产品物流园南4栋133号郴州市北湖区曹记干鱼腊味批发部(曹仕清)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印有主营“东江鱼”字样的产品介绍,当事人经营的淘宝网店铺(“曹记干鱼干虾批发”)有“野生去头河虾干”字样的商品介绍,涉嫌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本案于2023年7月2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曹记干鱼腊味批发部(曹仕清)于2021年2月24日注册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4T44KR1L,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郴江中路42号农副产品物流园南4栋133号,从事干鱼、腊味、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
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委托郴州市苏仙区大利印刷厂制作店铺门头招牌,其中注明主营产品为“东江鱼、火焙干鱼、干虾、海域及各种腊味、香肠”,其中,干鱼制品系从岳阳市购进,供货商为岳阳楼区想姣干货经营部(段想姣),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地来自资兴市东江湖的相关证明。上述招牌制作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开始在淘宝平台开始经营名为:“曹记干鱼干虾批发”的网店,淘宝ID:t_1514977734223_0542,(https://shop222408783.taobao.com/?spm=a230r.7195193.1997079397.2.4e4641c8pr48Zq)。其店内上架商品中有名称为“小河虾干虾尾湖南特产去头无盐小河虾干货农家自晒虾尾虾仁干250g”的散装干虾(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w4002-24462422968.46.70dc589bVJaYF...),页面价格为15.80元-65.80元,商品口味选项为:(去头虾尾[100克]、去头虾尾[250克]、去头虾尾[500克])该商品详情页面广告宣传图片上标注有“野生去头河虾干”字样。上述去头河虾干供货商为东港市海利来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去头河虾干系野生渔获物的证明。上述宣传图片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委托郴州市苏仙区大利印刷厂制作,制作费用50元,淘宝店铺商品名称、口味及详情页编辑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4.55元;
2、罚款16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54.55元。
1650.00元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