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嵩阳伟丰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贵涛 | 注册资本:6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NC53W9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西南街农贸市场鲜鱼区20-2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3〕24号
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嵩明县西南街农贸市场鲜鱼区20-21号商铺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水产品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蔬菜水产品交易市场内的名顺水产店(名顺水产-13888326283)购进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5.4千克,购进价为32元/千克,进货金额为172.80元,现金支付173元,购进后存于其水产品经营部进行销售。2023年1月1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嵩明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4千克。2023年1月28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30009231122013C的对上述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鲈鱼(淡水鱼);被抽样单位名称:嵩明嵩阳伟丰水产品经营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载明单项检验不合格情况:“序号:3;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4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嵩市监检告[2023]1-0129-1号《检验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
现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4千克,于抽检当日(2023年1月10日)已全部销完,销售价为45元/千克,销售金额为18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的货值金额为180元,获违法所得52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2元;
二、罚款6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652元。
6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