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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795858886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横街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2025)渝0109民初70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汪*,汪**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4
(2024)渝03民终701号
定金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巴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14
(2024)渝0102民初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巴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5
(2023)渝0102民初7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巴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7
(2025)渝0109民初70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汪**,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15-10-10
(2015)巴法民初字第00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杨**,杨**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15-10-10
(2015)巴法民初字第00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15-02-1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杨**,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15-02-1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6
2024-07-25
(2024)渝0109执异12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鲁**,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7
2022-02-24
(2021)渝0109执恢9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11
2021-08-16
(2021)渝0109执异1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范文艺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件
4
2021-06-21
2021-04-26
(2020)渝0113执恢135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0-01
2019-09-17
(2019)渝0109执恢5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01
2019-09-17
(2019)渝0109执恢584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0-18
2016-09-13
(2016)渝0113执1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杨**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15
2016-11-21
(2016)渝0112民初1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24
2016-12-01
(2016)渝0112民初207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6-19
2017-05-08
(2017)渝01民终2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日和东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5〕174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系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赠送,型号为CPC30,出厂编号为0203084777X2,生产企业为安徽合力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在政务特种设备在线查询,当事人无任何使用管理登记的特种设备,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故上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办理定期检验。另查明,当事人于检查当天对上述叉车停止了使用,并于6月11日将叉车进行了处理。因当事人使用叉车频次较少,且未对客户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含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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