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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0QXQ8R3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气象局西巷兴松小区别墅1号楼东单元1至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9号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该维保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该维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5〕第0448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包开消限字〔2025〕第00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被委托人邹连庆、见证人姜力铭、见证人王飞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008-2较轻违法情形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
83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23
2
赛消行罚决字〔2024〕第0101号
现查明2024年9月3日,根据技术服务机构交叉检查,总队线索移交,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派监督员对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A座2018号)负责维保的内蒙古日报社(地址: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阿拉塔大道)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合同中未标明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840号)、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6月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MD-WB240102-1101)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 2024年9月3日,根据技术服务机构交叉检查,总队线索移交,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派监督员对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A座2018号)负责维保的内蒙古日报社(地址: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阿拉塔大道)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合同中未标明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840号)、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6月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MD-WB240102-1101)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赛罕区大队
2024-10-30
3
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98号
现查明2024年9月3日,根据技术服务机构交叉检查,总队线索移交,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派监督员对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A座2018号)负责维保的内蒙古日报社(地址: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阿拉塔大道)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场所联动主机柜无信号反馈,未显示维保记录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840号)、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6月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MD-WB240102-1101)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 2024年9月3日,根据技术服务机构交叉检查,总队线索移交,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派监督员对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汇商广场A座2018号)负责维保的内蒙古日报社(地址: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阿拉塔大道)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场所联动主机柜无信号反馈,未显示维保记录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840号)、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6月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MD-WB240102-1101)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铭大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67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赛罕区大队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