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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程庄镇张全友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全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1MA40XLMYXT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民权县程庄镇史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处罚〔2026〕172号
2026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被投诉举报的食品赵家香油(配料:精选优质芝麻,地址:民权冰熊大道西段,电话:13569350142)共计46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6日,含瓶称重0.98斤的有41瓶,含瓶称重1.38斤的有5瓶),该香油未标注生产商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出涉案香油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赵家香油且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对现场发现的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上述香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从赵家香油购进,共购进0.98斤/瓶的香油共60瓶,每瓶进价为8元;2025年6月份购进了1.38斤/瓶的香油20瓶,每瓶进价为15元,以上购货款共为780元。经核查,涉案香油并非定量包装,相同规格包装的香油实际容量不一致,涉案香油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香油时没有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生产商核查情况:涉案香油标注配料仅有“精选优质芝麻”,且瓶身上标注“河南名牌产品”、“天然纯正、一滴见香”等信息,明确告知购买者涉案产品属于芝麻油。经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产商赵庆虎询问调查发现,赵庆虎从事涉案香油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赵庆虎在生产涉案香油的过程中先将白芝麻炒好磨成纯香油,再按照70%纯香油、30%大豆油的比例进行勾兑。根据赵庆虎供述,其在生产所有批次涉案香油中均掺入了大豆油,同时擅自使用了“河南名牌产品”标志、虚假标注荣誉称号。此外,赵庆虎未按照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商名称。 2026年1月05日,我局委托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香油进行了检验。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香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63226SPA0008),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硬脂酸(C18:0)、亚油酸(C18:2)、油酸(C18:1)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GB/T8233-2018《芝麻油》的规定,香油中硬脂酸含量标准为4.5%-6.9%、亚油酸含量标准为36.9%-47.9%、油酸含量标准为34.4%-45.5%;根据GB/T1535-2017《大豆油》的规定,大豆油中硬脂酸含量标准为2.5%-5.4%、亚油酸含量标准为49.8%-59.0%、油酸含量标准为17.7%-28.0%,若香油中掺入大豆油,则会导致香油的硬脂酸、亚油酸、油酸项目不符合标准。经核查,我局共查获生产商赵庆虎所生产的涉案香油18批次,经检测涉案香油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了0.98斤/瓶的19瓶,每瓶售价为9元;1.38斤/瓶的香油销售了15瓶,每瓶售价为18元,销售金额共计441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油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为441元。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涉案赵家香油46瓶; 3、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赵家香油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4、没收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标签不符合规定赵家香油的违法所得44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肆佰肆拾壹元(3441元)。
3000.00元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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