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麦可美加乐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渝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078482513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天生社区10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6
(2022)黔0330民初1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习水县麦可美加乐食品厂
贵州融创策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31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单及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日志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投资人身份证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份及现场检查图片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火腿三明治及抽样检验和销售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火腿三明治扣押数量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取证单2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袁渝鉴及员工、生产负责人等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火腿三明治的数量、销售、抽样检验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垫付支付依据截屏图片5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火腿三明治造成消费者住院治疗的数量及垫付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31页,证明当事人未如实登记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配送学校提供资质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开展检验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DSW20250386),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R25090635)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火腿三明治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门店员工表、生产场所员工表、工资表1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员工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二: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火腿三明治初步判定为一起沙门氏菌污染“三明治”引起的急性胃肠炎聚集性事件等相关的事实;
证据十三:习水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4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火腿三明治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按印、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31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5年9月17日生产销售的火腿三明治。经抽样检验,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
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