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利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MA784A7F3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109号雅馨苑3栋22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9
(2025)新2201民初42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青州鑫坤物流有限公司,周**,鹰潭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2
(2022)新22民终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顾**
王*,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7-01
(2022)新2201民初25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顾**,王*
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2
(2022)新2201民初25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王*,顾**
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4-12
(2022)新2201民初25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顾**,王*
哈密市人民法院
6
2022-02-15
(2021)新2201民初75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顾**,姚**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01-25
(2022)新2201民初1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陆**
上海新越物流有限公司,郭*
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1-11-20
(2021)新22民终68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顾**,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8-26
(2021)新2201民初4164号
合同纠纷
姚**,顾**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25
(2021)新2201民初2208号
劳动争议
陆**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7
2024-03-04
(2024)兵12民终45号
健康权纠纷
邹**、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04-27
(2022)新2222民初5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柴**、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683.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16
2022-07-22
(2022)新2201民初254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顾**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18
2022-01-28
(2022)新2201民初1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陆**、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5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23
2021-06-22
(2021)新2201民初2208号
劳动争议
陆**与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13
2021-04-06
(2021)新2201财保495号
财产保全
姚**与顾**、哈密市宏鹏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53100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16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你公司在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氏省心物流)无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沈氏省心物流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5,779.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沈氏省心物流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5,779.65元。 2021年11月9日,你公司对上述165,779.65元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补缴了2020年5月至9月增值税165,779.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04.58元、教育费附加4,973.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15.59元、滞纳金40,128.17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你公司在与沈氏省心物流无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沈氏省心物流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841,982.50元。你公司2020年账面记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841,982.50元,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全额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4〕125号),要求你公司限期提供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你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至24日,取得了真实承运人员在税务局代开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26份,金额合计1,85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沈氏省心物流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1,841,982.50元不得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但本次检查,你公司补开的26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相应的金额1,852,000.00元可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8692.12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