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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九锦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中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9MA60XB3X7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五峰村1组(陈中华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5月19日,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于2022年8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8月11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与重庆晨兮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仅供货给重庆晨兮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城口腊猪皮;,生产销售有两种规格(袋250、袋500)的腊猪皮,销售价格分别为10元袋250、19.5元袋500,重庆晨兮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的;城口老腊肉晨兮商贸企业店;店铺销售,且当事人生产的;城口腊猪皮;是按重庆晨兮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需求生产,销售10元袋250共计4袋、19.5元袋500共计7袋。截至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次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口腊猪皮;两个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第一批次是2024年2月19日生产,2024年3月8日送货:规格为250袋的;城口腊猪皮;1袋、规格为500袋的;城口腊猪皮;7袋;第二批次是2024年3月18日生产,2024年3月19日送货:规格为250袋的;城口腊猪皮;3袋。两个批次的;城口腊猪皮;共计涉案货值金额176.5元,违法所得176.5元。当事人生产的腊肉委托重庆万标检测技术公司检验,有重庆万标检测技术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1080755),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所生产产品经过出厂检验。;城口腊猪皮;标识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应严格按照产品送检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进行标注,该公司标注的;城口腊猪皮;营养成分表数据来源无相关检验报告作为证据支撑,存在生产的;城口腊猪皮;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8050-2011)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8050-2011)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城口腊猪皮;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 因当事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对预包装食品销售管理进行充分了解学习,造成了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10000元;; ; 3.没收违法所得176.5元。
10000.00元
-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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