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时刚五金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粟晃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MDDY92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公平二街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451号
2023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公平二街20号南宁市时刚五金日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铭牌无制造厂名称内容,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其中OPAICN?家用燃气灶具单炉1台,双炉1台(详见财物清单1046号)。经查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7.1][标志][7.1.1 e]中关于家用燃气灶具标志的规定,燃气灶具产品铭牌必须要有制造厂名称内容.当事人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铭牌无制造厂名称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的规范要求 。2023年11月24日,经营者粟晃春到我局配合调查,粟晃春在询问笔录里陈述称涉案的2台家用燃气灶销售价格分别如下:OPAICN?家用燃气灶具单炉60元/台,双炉110元/台,因保管不善进货票据遗失,生意不好,上述燃气灶未售出。故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7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铭牌无制造厂名称内容的家用燃气灶2台(详见详见财物清单1046号)
2、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肆元整(¥204元),上缴国库。
204.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