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军飞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698491664U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园区西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09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庄**
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鹏浩商店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06-12
(2020)赣0983行初28号
其他行政管理
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0-06-12
(2020)赣0983行初28号
其他
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0-06-03
(2020)赣0983行初27号
其他行政管理
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0-06-03
(2020)赣0983行初27号
其他
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0-05-26
(2020)赣0982民初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杨**,杨**,简**,简**,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7
2020-05-26
(2020)赣0982民初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
杨*,杨**,简**,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4
2020-10-20
(2020)赣0982执1726号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175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1-19
2020-10-12
(2020)赣0982行审15号
其他行政行为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75000.00元
行政案件
3
2020-10-22
2020-09-27
(2020)赣0982执恢463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华昌大药房有限公司、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9812.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0-20
2020-09-09
(2020)赣0982行审14号
其它类型纠纷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20-09-15
2020-06-28
(2020)赣0982执保11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7-30
2020-07-14
(2020)闽0504民初115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庄**与江门市蓬江区鹏浩商店、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29
2020-04-03
(2020)赣0982民初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5-26
2020-04-09
(2020)赣0982执保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48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8-10-31
2017-08-30
(2017)闽0502执975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熊**、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9-19
2017-12-08
(2017)苏0684民初767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沈**与南通双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樟邦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一、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槲皮素人参饮 ,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耐力类),产品规格:300ml(30ml/瓶*10瓶/盒),该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新资源食品“二氢槲皮素(0.03%)”,外包装标注“【食用限量】二氢槲皮素推荐食用量≤100mg/天”内容。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批生产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投料过程中添加了原料“二氢槲皮素”,添加量为0.35%,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检验记录发现,成品检验报告单检出了二氢槲皮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5号)的规定,二氢槲皮素作为新资源食品,其允许使用范围不包括特殊膳食食品类别。 另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槲皮素人参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产品规格:300ml(30ml/瓶*10瓶/盒),该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新资源食品“二氢槲皮素(0.015%)”,外包装标注“【食用限量】二氢槲皮素推荐食用量≤100mg/天”内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投料过程中添加了原料“二氢槲皮素”,添加量为150mg/L。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1年第5号)的规定,二氢槲皮素作为新资源食品,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饮料(20mg/L),当事人生产的槲皮素人参饮“二氢槲皮素”添加量超过了饮料的最大使用量6.5倍。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二氢槲皮素的含量为56.1mg/L,超过二氢槲皮素在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20mg/L。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槲皮素人参饮(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和槲皮素人参饮(其他饮料)一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50616,上述两款产品共计生产并销售成品2000盒,成本价7.29元/盒,销售价7.79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5580元,违法所得1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养肝明目肽TM特膳片,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产品规格:120g(0.5g*30片*8瓶);肺清净结素TM特膳片,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产品规格:120g(0.5g*30片*8瓶);健脾舒胃TM氨酸粉,产品类别:运动营养补充品-补充蛋白质类(粉状),产品规格:32g(2g/瓶*16瓶)。当事人生产上述三种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养肝明目肽TM、肺清净结素TM、健脾舒胃TM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养肝明目肽TM特膳片一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730,共生产了100盒,成本价2.4元/盒。肺清净结素TM特膳片一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730,共生产了200盒,成本价2.4元/盒。因为是为客户打样了少量产品,上述两个产品免费送给客户,所以无违法所得。健脾舒胃TM氨酸粉一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50904,共生产并销售成品150盒,成本价2.36元/盒,销售价2.56元/盒。上述三款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04元,违法所得30元。 三、当事人生产的食品:PQQ烟酰胺多维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配料表:水、赤藓糖醇、石榴粉、红葡萄粉、苹果粉、柠檬粉、针叶樱桃浓缩粉(固体饮料)、酸枣仁粉、雨生红球藻粉(0.07%)、透明质酸钠(0.07%)、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镁、吡咯喹啉醌二钠盐(PQQ)(0.07%)、魔芋粉、L-乳酸钙、维生素B2、维生素C、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烟酰胺、维生素B6。该产品标签标注“【食用限量】吡咯喹啉醌二钠盐食用量≤20毫克/天”内容,经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发现,其在该产品生产投料中使用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实际添加量为7mg/kg,与标签标注的PQQ添加量为0.07%不符。该产品经华测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吡咯喹啉醌二钠盐的含量未检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PQQ烟酰胺多维饮一批次,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50716,共生产并销售了成品1964盒,成本价4.06元/盒,销售价4.36元/盒,货值金额共计8563元,违法所得589.2元。当事人已针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为该产品已被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已经将剩余的PQQ烟酰胺多维饮包材进行销毁。 四、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养肝明目肽TM特膳片、肺清净结素TM特膳片、健脾舒胃TM氨酸粉进行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 检验……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新资源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六编第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2.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人民币1558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19.2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处罚没款175419.2元上缴国库。
1738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