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垫江县尹兰泉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C19MA45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西欧花园垫江商业大厦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2025)渝0231民初306号
劳动争议
贺*
垫江县伊兰泉水美容店,垫江县肤道美容服务店
垫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122号
-
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未查验供货商、生产厂家及产品备案信息,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嫌金额较小。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当事人经营的伊兰泉莹润精华液、伊兰泉定妆色乳标示过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和唯绣定妆靓颜色乳标示过期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及备案证号、成分与备案不一致行为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
1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