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财荣 | 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MACJ37GY1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应龙路1199号12栋3层301附3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宁跃罚决字﹝2025﹞第000239号
2025年10月28日,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三辆共享电动车停放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与斗门路交叉口,该三辆电动车均未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占地面积约为3.15平方米(单辆共享电动车占地长约1.5米、宽约0.7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8日16时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0月29日10时,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三辆共享电动车停放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与斗门路交叉口,均未停放在规定区域内,占地面积约为3.15平方米,当事人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保持车辆有序停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四川鼎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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