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赛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MA6N96XD0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海路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6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32名职工劳动报酬247896.4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捌佰玖拾陆元肆角)未全部支付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30人以上40人以下或者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以六万元以上至七万元罚款”之规定,处以你单位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