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新厂镇朱波涛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波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MDG6B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街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53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以单价95元/件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的手撕豆卷(香辣味)1件(2*2.5kg),销售价格为11.8元/500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平台订单记录和销售记录,截止到2024年6月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4包手撕豆卷(香辣味)超过保质期后仍于同款有效期内待销售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和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一起混放销售,未单独标识下架商品或退换商品等字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台对超过保质期的4包手撕豆卷(香辣味)称重计价显示重量0.089千克,单价23.6元/千克,应收金额2.1元,因此货值金额2.1元,同时也无法识别商品是否过期。 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已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7月7日,未发现顾客上门退换该批次的手撕豆卷(香辣味)。因该商品与其它同类型商品以单价11.8元/500克一起计量称重销售,所以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因此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手撕豆卷(香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0日)4包;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