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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帆注册资本:237.557905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MAC1M3PJ2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黄良镇街道西古城村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29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陕西武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38号员伟亮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8
2025-04-23
(2025)陕0116民初16882号
劳动争议
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与郝*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6
2024-01-23
(2024)陕0116民初1384号
劳动争议
任**与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罚字﹝2023﹞350号
2023年07月28日,子午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发现西安博雅职业技术高中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2023年秋季招生简章”,其中包含的“大学录取篇 视频”以采访视频的形式,涉及数位学生的采访视频,内容包括学生的姓名和所考入的院校名称,并大致讲述了进入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后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对学弟学妹们的祝愿等内容;“辛勤耕耘结硕果 砥砺前行谱新篇|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重点院校录取再创新高”,其中对今年毕业生考入大学的情况和部分优秀毕业生为母校赠送锦旗的情况进行了罗列,并在赠送锦旗图片的下方进行了特别说明。如“苗子康 考入陕西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许慧梦考入陕西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等内容。经核实,所涉及的学生信息和考入院校信息相符。涉嫌违法发布教育广告。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微信公众号“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由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于2016年开设,期间经历了数次名称变更,2022年11月01日该微信公众号名称更改为“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由于该学校原先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机构,2022年09月原证件到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西安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该学校性质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于2022年10月13日成立了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运营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该微信公众号也转为西安博雅职业技术高中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高考录取工作开展后,学校升学率较之以往成绩进步明显。在优秀学生领取入学通知书过程中,学校专门录制了视频,一方面表达学校的祝贺,另一方面总结学习经验,表达优秀学生对学弟学妹们的祝愿,作为对在校生的一种激励。同时,部分优秀学生和家长为了感谢学校及老师三年来的付出,为学校送来了锦旗,学校均留存了影像资料。为了宣传学校取得的成绩,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先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辛勤耕耘结硕果 砥砺前行谱新篇|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重点院校录取再创新高”和“西安博雅艺术职业高中2023年秋季招生简章”。并擅自使用学生的图像、姓名和所考入的院校名称,以及进入西安博雅艺术在职业高中后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对学弟学妹们的祝愿等内容,并对考入院校进行了特别说明。经核实,所涉及的学生信息和考入院校信息相符。当事人进行上述宣传活动的主要费用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视频制作、照片制作费用1000元,共计费用1300元。 当事人宣传中擅自使用学生图像、姓名和所考入的院校名称,以及进入西安博雅艺术在职业高中后的变化和取得的成绩、对学弟学妹们的祝愿等内容,并对考入院校进行了特别说明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强,在其宣传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其行为属于违法发布教育广告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微信公众号内违法宣传内容并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1300元。
13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