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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有间老式油炸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CYLU8C5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振兴一巷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5〕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3日开始在云南省文山州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振兴一巷一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今。2023年10月1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1日将《检验报告》(NO:SZCJ2310067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2月5日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会同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2月26日,本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30687845133002C《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载明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执法人员在对其用于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还有399.23g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白色粉末,当事人自称是在制作油条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已当场被本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称2024年1月31日本局抽检当日使用6kg的面粉制作油条,1kg的面粉可以制作16个油条,抽检当日共制作了96个油条,销售价格为2.00元/个,被本局抽取样品1.1kg进行检测(12个,共支付24.00元),剩余84个已全部对外销售,上述油条共获得经营额192.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8日和2024年1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明知其所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仍然继续使用同样的加工方式进行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存在主观故意。但经营期间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后产生不良反应的相关反馈。 当事人使用无任何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明矾”生产经营食品,且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共399.23g;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192.00); 三、对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罚款壹仟元(¥1000.00); 四、对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油条)的行为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11192.00)。
11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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