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4075252800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6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2025)云2524民初448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吕*
建水县润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水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2
(2025)云2524民初371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建水县人民法院
3
2024-06-24
(2024)云2524民初1527号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徐**,邓**,邓**
杨**
建水县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云2524民初103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张**
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
建水县人民法院
5
2024-02-26
(2024)云民终5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罗**
杨**,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3-05-16
(2023)云25民初6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杨**
杨*,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5-11
(2023)云2524民初1114号
合同纠纷
杨*
杨**
建水县人民法院
8
2022-06-21
(2022)云2524民初157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杨**
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水县人民法院
9
2022-06-07
(2022)云25民初380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杨**
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5-26
(2022)云2524民初11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杨*,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
建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4-26
(2023)云25执异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18
2023-09-07
(2023)云25民终1617号
合同纠纷
杨*与杨**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14
2023-04-11
(2023)云2524民初7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03
2022-07-03
(2022)云25民初380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杨*某、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0
2022-03-28
(2022)云执复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15
2021-12-24
(2021)云25执异1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永康、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07
2021-04-07
(2019)云2524民初3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等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3911.07元
民事案件
8
2020-08-21
2020-08-07
(2020)云2524民初889号
股权转让纠纷
杨**与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30
2020-01-08
(2020)云0423民初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蒋*与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1-10
2019-12-09
(2019)云2524民初1894号
股权转让纠纷
杨**与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税稽罚﹝2025﹞36号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你公司取得售房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62,372.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118.61元、企业所得税4,561,512.22元、印花税73,494.9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你公司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37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偷税税款5,015,497.87元50%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2,507,748.9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7,748.94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建水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2507748.94元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