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思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YPQH5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调查,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于2007年11月19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在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开展经营活动,于2022年06月0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07月20日购进“小当家”牌方便面1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09日,保质期为6个月,进价为0.4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截止该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前,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仅剩余1袋“小当家”牌方便面放在角落,2023年11月26日,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售出以上商品,售出时该商品已经过保质期,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食品,未采取强制措施。
2.对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经营者姜思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营业执照(证照合一)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4.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经营者姜思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进货凭证(一票通)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姜家蔬菜水果商店购进“小当家”牌方便面数量及来源。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