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金达电脑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立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BC7J20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农场和平路与绥福路交汇处东北角原建行楼1栋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3]15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调查事实:“绥滨农场金达电脑工作室经营者金立维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与一名为金麦子店长粥粥Lily的人取得联系后,从其年购进了手机充电器、充电宝、蓝牙耳机等商品,商品价值1555元。上述商品经鉴定认定为假冒品牌商标的产品,金立维将购进的上述产品用于商品零售。”经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记不清销售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案件线索移交函》、《简要案情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二)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移交的线索:东莞市知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一份、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深圳市尚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一份、深圳市尚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未授权声明一份、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和当事人购买涉案产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9张(A四纸打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三)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充电器、充电宝、蓝牙耳机)无库存已全部销售的事实;
(四)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提供黑龙江宝泉岭农垦金达电脑工作室《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五)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绥滨派出所调查其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罚款0.45万元#
45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