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湘香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细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GW6LW9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玉龙坝镇唐家坝村五组(唐庆鹏自建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244号
经查:1.当事人证照合法有效;2.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1).蕨根粉丝,数量:19袋,净含量:200g/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保质期:18个月;(2).面片(银耳蝴蝶面),数量4袋,净含量:16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涉案食品截止检查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3.上述超过保质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华丰市场11栋13、15号的清镇市佰里红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蕨根粉丝购进了30袋,购进价4元/袋,销售价5元,红糖核桃酥(进货单标注的名称为诚鑫园桃酥)购进了5kg,面片(银耳蝴蝶面)购进了30袋,购进价4.5元/袋,销售价是7元/袋;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3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销售台账或记录,本局无直接证据证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5.当事人的经营者潘细初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需长期服用相关药物,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一年内第二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2024年7月3日,由潘琳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经营者潘细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合法有效的事实; 3.2024年7月3日,潘琳提供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潘琳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潘琳受委托及身份合法有效的事实; 4.2024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潘琳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3元,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事实; 5.2024年7月3日,由潘琳提供涉案食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合法的事实; 6.2024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04-061602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04-061602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2024年7月3日,由潘琳提供当事人的经营者潘细初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门诊处方笺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需要长期服用相关药物的事实; 8.2024年7月8日,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8均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潘琳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纳市监处罚[2024]147号
1.当事人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6GW6LW9B,《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205250398478,经营者:潘细初,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0624261X,文化程度:高中,系湖南省邵东市康桥镇朱家冲村5组17号; 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1、金紫阳辣子鸡干拌面10桶,净含量:126g/桶 ,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4元/桶,销售价:5元/桶;2、达利园优先乳9瓶,净含量:45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2日,保质期:9个月,进货价:2.85元/瓶,销售价:4元/瓶;3、今麦郎红油辣酱炒面11桶,净含量:140g/桶,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4.83元/桶,销售价:6元/桶。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152元,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2元; 3.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4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细初的委托代理人潘琳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细初委托潘琳全权配合执法人员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处置的事实; 2.2024年3月4日,由潘琳提供潘细初、潘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二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3.2024年3月4日,由潘琳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114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4〕114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制〔2024〕114号)文书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6.对潘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2元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情况的事实; 7.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3
纳市监处罚[2023]386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食品散称区发现的1台电子计价秤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该台电子计价秤用于散装食品的称重,属贸易结算范畴,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该台电子计价秤超过检定周期至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向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提出检定申请,仍然继续使用。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取得上述1台电子计价秤检定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经营者潘细初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事实; 2.由潘细初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3.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非自动衡器的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我局执法人员向潘细初进行询问调查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散称区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现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且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 5.由潘细初提供的1台电子计价秤检定合格证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