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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匠意料理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龙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8MA2J9P0F8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筏头街21号(-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市监处罚〔2025〕67号
经查明,生产日期为20230904的家樂专业餐饮鸡粉调味料是当事人2025年1月份在文成县**商行采购,采购1罐,进价**元/罐;生产日期为20220217的味好美椒盐是当事人2024年4月份在**超市采购,采购1瓶,进价**元/瓶,上述家樂专业餐饮鸡粉调味料及味好美椒盐均作为食品原料少量添加在食品里调味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店内还剩余上述家樂专业餐饮鸡粉调味料1罐(已拆封)、味好美椒盐1瓶(已拆封),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做使用记录,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统计,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家樂专业餐饮鸡粉调味料的供货方文成县**商行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超市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樂专业餐饮鸡粉调味料1罐(已拆封)、味好美椒盐1瓶(已拆封);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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