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京油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勾洪森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MA78Y80H3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依提木孔乡20村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叶市监处罚(2024)96号
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成品油
1、没收违法所得5710元(伍仟柒佰壹拾)元。 2、罚款18730(壹万捌仟柒佰叁拾)元。
18700.00元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2
喀叶市监处罚(2024)23号
2024年3月28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公司开展加油机计量作弊专项整治行动督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出厂编号为XS20110004的2号加油枪,出厂编号为XS20110001的3号、4号加油枪,出厂编号为XS20110003的6号加油枪,出厂编号为XS20110002的11号、12号加油枪,出厂编号为XS20110005的7号、8号加油枪的显示器和计量控制主板之间线连接了不明的小电路板 。经检定2号、3号、4号、6号、7号、8号、11号、12号加油枪为不合格。经出具8份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铭牌和外观结构检查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企业鉴定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块加油枪的显示器和计量控制主板之间线连接了不明的小电路板不是该公司出厂时加油机的配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贰万圆整); 2、没收8块小电路板。
20000.00元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3
喀税稽罚(2023)26号
(一)你单位存在少记销售收入4,199,492.82元,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相关税费. 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加油站站长个人账户、POS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进行查询,你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成品油,利用POS机(第三支付平台)、加油站站长微信二维码等方式收取成品油销售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少申报2021年销售收入2,617,637.34元,2022年销售收入1,581,855.48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对公账户交易明细19页; 证据2:你单位加油站站长勾洪帅个人账户交易明细149页; 证据3:你单位加油站站长勾洪帅2021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98页; 证据4:你单位加油站站长勾洪帅2022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402页; 证据5:你单位POS机收入确认表10页; 证据6:你单位2021年收入确认单231页; 证据7:你单位2022年收入确认单485页; 证据8:检查组检查过程中你单位不配合检查的执法记录仪记录影像证据资料。 证据1至证据7证明你单位通过加油站站长个人微信二维码、POS机(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匿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证据8证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应补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之规定,你单位销售成品油适用13%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49456.91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