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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家家福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兴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1MA49UD1J3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嘉鱼县牌洲湾镇乡正街六组(老电影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6〕148号
2026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吴进、杨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同批次已全部销售完毕,生姜于2026年6月3日从孝南区海涵刘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进了6件,每件25斤,进货单价87元/件,金额为522元。销售单价为6.99/斤,共销售150斤,销售额为1048.5元,获利526.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进货查验证明材料及《关于嘉鱼县家家福购物广场生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及减轻处罚申请》,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姜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同时执法人员向“孝南区海涵刘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该生姜的抽检报告相关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鄂市监规〔2026〕16号)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26.5元,合计罚没款5526.5元。
500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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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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