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众利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福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120222MA069LXM9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大龙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务处罚﹝2025﹞8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从北京市新发地蔬菜批发市场一商户处以8元/kg的价格购进了14kg荷兰豆,经挑拣和分装后,将12kg荷兰豆进行销售,其余2kg荷兰豆在挑拣和分装过程中损耗掉。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将上述挑拣和分装好的12kg荷兰豆全部销售给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山京良路店,该批荷兰豆经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测,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071mg/kg(标准指标≤0。02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WS24090081)。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以 11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山京良路店上述荷兰豆12kg,盈利36元。至检查时,该批次荷兰豆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荷兰豆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能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货值金额132元,违法所得36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