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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泰本机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美荣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KAC74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达路19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二轮摩托车,并通过支付挂靠费的方式将其生产的“标本”牌摩托车挂靠在南京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伪装成南京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另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起为拓宽销路,以南京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二轮摩托车强制性证书等相关证件给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摩托车牌照申领。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以南京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名义售出摩托车整车、套件以及强制性证书等相关证件共计9577辆。因当事人与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之间销售记录、发票均以车辆配件名义登记,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整车和售卖的强制性证书具体数量金额无法查清。
一、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当事人情节,决定予以一般幅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款100000元; 二、当事人出售摩托车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0000元。
13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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