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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国华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762506083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沙头组团纬二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浙0108民初15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浙0324民初12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振元建材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5-12-02
(2025)浙0324民初12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振元建材有限公司,温州鸿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4
2025-11-24
(2025)浙0305民初2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5
2025-06-27
(2025)浙0304民初4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0
(2025)浙03民终2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6-03
(2025)浙03民终2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王**,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5-28
(2025)浙0304民初4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9
2023-07-17
(2023)浙0302民初6943号
劳动争议
饶**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1-05
(2022)浙0302民初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0
2021-11-25
(2021)浙0782民初11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5266.86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6
2021-11-29
(2021)浙0302执7987号之一
民事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元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08
2016-04-15
(2016)浙0302执3229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62227.03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08
2016-03-16
(2016)浙0302执2254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158011.44元
执行案件
5
2021-09-08
2016-03-28
(2016)浙0302执2469号
何**、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3238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3-03
2020-12-25
(2020)浙0225民初6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90183.4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08
2019-02-22
(2018)浙0302执70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9-03
2017-11-13
(2017)浙民申96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6-27
2017-05-05
(2017)浙03民终5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6-27
2017-05-05
(2017)浙03民终5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89号
2026年1月6日10时19分,当事人公司所属车辆(牌号为浙C3721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郭溪街道瓯海大道道路上(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时,因未检查车身整洁情况下上路,导致车轮带泥运行,最终污染了瓯海大道部分路面,其中该路面污染带的长为10米,宽为0.4米,面积为4平方米。当事人有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27
2
温路政罚〔2025〕01352
2025年12月9日11时12分,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朱向阳驾驶浙C567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载运混凝土,从山福沙头三箭搅拌站开往鹿城区双屿街道A-06地块房建工程,行经G330洞合线K103+100(温州方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引导至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检测: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42.28吨,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00吨,该车超过限定标准11.28吨,超限率36.39%,装载的货物可分载。当事人已于12月10日8时45分按要求消除违法状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肆元整。
1524.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3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274号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31日10时06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山福镇沙头工业区驶出时,因车辆等红绿灯起步时加速过快,混凝土从卸料槽车里流出,导致车辆运输出现散落,污染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路3566号前北往南方向的道路,污染路面长31米,宽1米,共计面积31平方米。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经执法人员责令清除后清理了道路。2025年11月01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路面已清理完毕。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辆运输出现散落。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7
4
温路政罚﹝2025﹞0130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2日10时13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洞合线K103+100(温州方向)检查时发现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零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零捌元整。
1308.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3
5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010号
2025年8月31日,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鹿城区海塘安澜工程(仰义塘)地块驶出时,因车辆未清洗,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鹿城区仰义街道望江西路与沿达路交叉口,车轮泥印污染痕迹由望江西路向沿达路延伸,污染痕迹长14米,宽2.5米,面积为35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6
6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96号
现已查明:2025年8月13日10时13分,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山福镇沙头工业区驶出时,因车辆转弯时,混凝土从卸料槽车里流出混凝土,导致车辆运输出现散落,污染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与沿兴路交叉口的道路,污染路面长13.2米,宽0.2米,共计面积2.64平方米。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经执法人员告知教育后清理了道路。2025年8月15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路面已清理完毕。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辆运输出现散落。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1
7
温路政罚﹝2025﹞025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0日16时10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洞合线K103+200(温州方向)检查时发现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1518.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1
8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83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8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三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29日11时15分,当事人公司所属车辆(牌号为浙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郭溪街道景德西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时,因未检查车辆车身整洁情况下运行,导致车轮带泥运行,最终污染了景德西路部分路面,污染带长为40米,宽为2.5米,受污染面积为100平方米。当事人有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01
9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26号
现已查明: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鹿城区仰义街道瓯江路与沿达路交叉路口仰义塘工地驶出时,因车辆未清洗,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鹿城区仰义街道瓯江路与沿达路交叉路口仰义塘工地门口路上,车轮泥印污染痕迹瓯江路往沿达路方向,污染痕迹长6.6米,宽5米,面积为33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7
10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725号
现已查明:2025年7月1日,当事人所属车辆浙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山福公司驶出,车辆在公司驶出的时候,车轮内侧有泥巴,行驶到仰义街道沿达路,车辆急速转弯时,内侧的泥土甩出来,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鹿城区仰义街道沿达路与瓯江路交叉口路上,车轮泥印污染痕迹自北向南,沿达路往瓯江路方向,污染痕迹长31米,宽1米,面积为3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综上所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