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德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799197915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濮阳市经一路东、中原西路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豫13民终48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21
(2022)豫0308民初453号
保险纠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8
(2021)豫09行终197号
撤销工伤决定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8
(2021)豫09行终197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22
(2021)鲁15民终5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刘**,张**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10
(2021)鲁15民终5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刘**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0-12
(2021)豫0621民初24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覃**,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浚县人民法院
8
2021-09-29
(2021)鲁1321民初47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沂南县人民法院
9
2021-09-15
(2021)豫0902行初143号
行政行为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19
(2021)冀0433民初12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
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4-16
(2016)豫0191民初5270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崔**,杨**,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6-10-23
(2016)豫0191民初5270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崔**,杨**,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1
2021-08-03
(2021)豫0902民初588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175.22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12
2021-10-16
(2021)鲁1502民初87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17
2022-03-24
(2022)豫0308民初453号
保险纠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29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4-01
2022-03-03
(2022)豫0403民初1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3
2021-10-25
(2021)豫0621民初24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30.03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01
2021-03-19
(2021)豫0728民初36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李**等与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31
2021-05-13
(2021)鲁1502民初19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刘**、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12
2020-12-07
(2020)冀0181民初28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辛集市宁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271.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9
2020-12-04
(2020)豫0902民初116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4
2020-12-11
(2020)豫0928执2845号
追偿权纠纷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崔**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濮交综罚字﹝2026﹞第0300121号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
伍仟元整
5000.00元
濮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粤中交罚﹝2026﹞00045号
2025年07月0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核查普通公路不停车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设备上传的超限运输车辆数据,发现2025年07月07日20时58分,当事人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使用豫JB2296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经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该车6轴,载货总重50.535吨,限重49.000吨,超限1.535吨。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据:询问笔录、车辆信息、企业信息、非现场检测单、监控抓拍情况等。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3
长县执交罚字﹝2024﹞第1045号
2024年12月3日10时25分,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春华镇长平公路与果园大道交汇处时,发现车牌号码为豫JC818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T03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运输货物途经此处,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引导至路边停靠,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经查,豫JC818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JT03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有人均为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为王立宽,所运货物为木方。此次运输从湖南省怀化市至长沙县春华镇,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进行皮尺测量,该车外廓尺寸总长为16米,总宽度为2.5米,总高为4.25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认定标准,该车辆涉嫌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驾驶员现场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4-12-17
4
J371728202400280
2024年05月02日 22时45分,东明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106国道东明县城关镇代河沟村段对孙国旗驾驶的豫JA9676(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袁晓伟、杨东岳向孙国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是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危险品运输营运车辆。此次运输货物为92#汽油32.060吨,从河南省濮阳市龙都石化输至河南平顶山市,该车次运输驾驶员为孙国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录像(另存)、照片等资料。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04
5
豫新交执法简罚字[2024]第0309507号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因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
2024-03-29
6
J371702202400378
2024年01月27日 16时40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市上海路,对驾驶员张巍驾驶的豫J19889(黄色)豫JK978挂(黄色)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道路巡查,执法人员姚晨建、周广承向驾驶员张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该车运输了29吨氯甲烷,从河南省许昌市运输到山东省菏泽市,驾驶人员无法出示本次运输的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车辆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4-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