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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刘汇园副食门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亚梅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02MA7068ALX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龙盟集团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30
2018-05-28
(2018)陕08民初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刘汇园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01月01日9时15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龙盟集团1楼白亚梅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硬细支)3条、南京(雨花石)8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兰州(细支珍品)5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红塔山(传奇)1条、南京(炫赫门)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3条、真龙(刘三姐)1条、贵烟(萃)10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2条、好猫(长乐九美)3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4条、娇子(X)3条、芙蓉王(硬)2条、云烟(紫)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4条、云烟(硬苁蓉)4条、延安(软)9条、大青山(长丰)3条、利群(夜西湖)1条、兰州(硬如意)2条、泰山(平安)1条、延安(金)1条、好猫(猴王磨砂)5条、兰州(硬精品)1条,总计28个品种87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经初步甄别,涉案卷烟外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图案清晰、印刷精良,卷烟长边烫封及两端烙铁印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榆林市榆阳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榆阳烟存通字[2024]第002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白亚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扣涉案卷烟中南京(雨花石)5条、中华(双中支)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727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现场照片;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白亚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如下处理:1、处以涉案真品卷烟进货总额13625.00元8%的罚款,即人民币1090.00元的行政处罚;2、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的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南京(雨花石)5条予以公开销毁。
1090.00元
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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