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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鑫弘超市二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23MAC4XUBY2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桥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安市监处罚〔2026〕49号
现查明,咸鸭蛋黄生产日期为:2024/04/23,保质期为:零下18℃12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国和禽蛋行处购进,一共购进20包,每包进价17元,购买后开始上架销售,销售价格20元每包。上述咸鸭蛋黄于2025年4月23日超过保质期。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4月23日,共销售14包,销售总金额280元,剩余6包未销售,已被我局扣押;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3月18日,上述食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无销售记录。故货值为4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鸭胗、蟹脚外包装上无食品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店内的鸭胗是2025年5月26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涂毛忠冷冻商行购买的,共购买一件,价格为240元,每件10包,每包1kg,每包进货价格为24元,每包销售价格为28元。调取2025年5月26日至2026年3月18日销售记录,当事人共销售3包鸭胗(无证据证明是否未标识食品生产标签),共销售金额为84元,2包因为包装破损被下架销毁处理,剩余5包已经扣押。蟹脚是2025年10月5日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涂毛忠冷冻商行购买的,一共购买了1箱,一箱为五斤装,进货价为210元一箱。调取2025年10月5日至2026年3月18日的销售记录,未销售蟹脚。故货值为490元。
1.罚款500元; 2.没收无食品标签的鸭胗5包,蟹脚6包(2.55kg);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黄6包。
500.00元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南安市监处罚〔2025〕53号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是2025年6月16日从青云谱区李氏果业(电话:13576064249)购买,一共购买了3件荔枝,共134斤(毛重),2.2元/斤,共花费295元。2025年6月19日,抽检购买样品4.297kg,单价为9.96元/kg,共花费42.8元。经查询销售记录,其以每斤4.98元对外销售,2025年6月16日到6月27日,一共销售11.001kg,153.6元,2025年6月27日至30日未有销售记录,其余因损坏、腐烂均下架。截止2025年7月23日,货架上已无不合格批次妃子笑荔枝。故本案货值295元,违法所得153.6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 2.罚款8000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153.6元。
8000.00元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3
南安市监处罚〔2024〕18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红薯干是2024年4月18日从奉新县徐辉斌炒货店购买,一共购买3包,每包5斤,进货价格8元每斤,共120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为8个月。销售价格为9元每斤。截止2024年9月4日,其中两包已经销售,上述红薯干到保质期后,当事人安义县鑫弘超市二店仅于2024年12月7日销售了45.1元给消费者。故本案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45.1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8000.00元
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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