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刚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05133902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城西大道9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1
(2022)浙1081民初134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市鑫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温岭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1-11-12
(2021)浙1081民初88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3
2021-09-27
(2021)浙1081民初88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1-01-12
(2020)浙10民终32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12
(2020)浙1081民初77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0-10-23
(2020)浙1081民初77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20-09-29
(2020)浙1081民初77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6
2021-03-09
(2020)浙10民终32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2
2020-11-27
(2020)浙1081民初77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台州力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963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9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9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法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各网点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
1000.00元
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18
2
温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19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各网点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18
3
温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08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法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各网点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浙江蓉盛飞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
1000.00元
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