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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福润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站章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710795995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长城路(非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税稽罚(2024)22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你公司在与东营市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687222039X,以下简称“垦利公司”)、山东联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7J2TM072,以下简称“联全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让垦利公司、联全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72029.14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2021年10月15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94160,发票号码02356292,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05201.59元,税额26676.21元,价税合计231877.8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1年11月26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201160,发票号码01392220,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07012.74元,税额26911.66元,价税合计233924.4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2年8月8日,你公司取得联全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221130,发票号码06192471-06192473,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12123.88元,税额27576.12元,价税合计239700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2022年9月19日,你公司取得联全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222130,发票号码06523166-06523168,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32752.21元,税额30257.79元,价税合计263010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222160,发票号码00659166,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466210.44元,税额60607.36元,价税合计526817.8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12262.03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8
2
博州税稽稽罚(2024)22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你公司在与东营市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521687222039X,以下简称“垦利公司”)、山东联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7J2TM072,以下简称“联全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让垦利公司、联全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72029.14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2021年10月15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94160,发票号码02356292,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05201.59元,税额26676.21元,价税合计231877.8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1年11月26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201160,发票号码01392220,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07012.74元,税额26911.66元,价税合计233924.4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2年8月8日,你公司取得联全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221130,发票号码06192471-06192473,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12123.88元,税额27576.12元,价税合计239700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2022年9月19日,你公司取得联全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222130,发票号码06523166-06523168,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232752.21元,税额30257.79元,价税合计263010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取得垦利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222160,发票号码00659166,货物名称为“戊烷发泡剂”,金额466210.44元,税额60607.36元,价税合计526817.8元,并于次月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12262.03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