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治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MA6K4QEG9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河东路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35号
当事人在管理芒市新玩厂时,对商户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0.48元/度、0.70元/度、1.00元/度来收取,部分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自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云南鸿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电向芒市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30410712元/度至0.5645570198元/度之间(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当事人以0.48元/度、0.70元/度、1.00元/度的价格向商户收取电费,加收电费。经德宏坤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提交的收取商户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电费的明细及当事人向芒市供电局缴纳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的电费缴纳单据进行了核查审计,当事人违法加收的电费为215459.9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15459.93元。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15459.93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肆佰伍拾玖元玖角叁分(215459.93),上缴国库。
215459.93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