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柳市东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金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AU6CG7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凰屿村前岸桥头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烟处[2024]第53号
2024年2月21日9时35分,乐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张雷、执法证号:11030552030;丁舒怡、执法证号:11030552044)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凰屿村前岸桥头路当事人廖金丹经营的乐清市柳市东望超市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检查时,廖金丹一直在场,并现场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82113422)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AU6CG79)。经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卷烟:利群(硬)3条、利群(软长嘴)21条,合计2个品种24条,上述卷烟条盒上后十六位喷码与当事人廖金丹核定的“wzyc330382113422”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有效证明。当事人表示该批卷烟是用于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凰屿村前岸桥头路本人经营的乐清市柳市东望超市里销售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廖金丹,廖金丹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乐烟存通[2024]第53号)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乐烟存处[2024]第53号)。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予以拍照固定。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廖金丹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凰屿村前岸桥头路经营乐清市柳市东望超市。当事人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82113422)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AU6CG79)。上述卷烟是2024年2月21日前几日,当事人在店里从一些顾客手中回收进来的。当事人共回收了2个品种24条卷烟:利群(硬)3条、利群(软长嘴)21条。当事人把上述卷烟放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凰屿村前岸桥头路自己经营的乐清市柳市东望超市内销售。2024年2月21日被乐清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至案发未售出上述卷烟。2024年2月22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详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RCI2402004)。当事人称忘记上述卷烟的进货价,属于“无法查清价格”的情形,应当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件规定的价格计算规则认定进货总额,即当事人的进货总额按零售指导价计算为83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检查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非法渠道卷烟的基本情况。二、卷烟鉴别检验抽样单一份,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一份,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三、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在浙江省内的零售指导价和批发价。四、当事人接受询问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五、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自认回收购进卷烟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一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一份、立案报告表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法定程序合法。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样品留样、损耗费用审批表一份,证明鉴别检验损耗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8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本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进货总额为8340元,违法程度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6%的罚款计500.40元,上缴国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发还(卷烟实物:2个品种23.8条卷烟)。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2个品种0.2条)折抵现金合计人民币62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同类品牌统一零售价为准。
500.40元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