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爱玛电动车尚志大街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家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BWHX8D6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大街4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205号
经查:当事人 2025年8月8日从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旭电动车配件商店订购了三辆由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64-1Z,生产日期/批号:2025-08-10。 2025年8月1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旭电动车配件商店用零担货运车将电动自行车发给当事人。凤凰牌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每辆769元,货款共计2307元,当事人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该电动自行车销售标价为1000元/辆。2025年9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抽检工作人员购买一辆作为抽样检验样品,价格为1000元/辆。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将库存一辆通过货栈返还给供货方,供货方出具了返货证明,货款供货方现还未与当事人结算。
当事人在购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相关材料,建立了商品购销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3辆凤凰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价1000元/辆,违法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销售一辆凤凰牌电动自行车获利231元,违法所得231元。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64-1Z)一辆;
二、没收违法所得231元;
三、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3000元。
3000.00元
-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