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科龙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景宜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481MA55Y9X51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兴宁市兴佛路1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文综罚字﹝2025﹞第1号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兴宁市科龙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立案调查。2025年4月14日,兴宁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兴宁市科龙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有关线索材料。材料显示,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于2025年4月4日凌晨在对兴宁市科龙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该网吧上网。线索材料有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对兴宁市科龙网吧的投资人戴景宜以及未成年人曾某鑫、曾某林的调查讯问笔录共20页。 2025年4月16日下午,我局办案人员对兴宁市科龙网吧的投资人戴景宜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戴景宜承认了接纳曾某鑫、曾某林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兴宁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兴宁市科龙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兴宁市科龙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立案调查。2025年4月14日,兴宁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兴宁市科龙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有关线索材料。材料显示,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于2025年4月4日凌晨在对兴宁市科龙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该网吧上网。线索材料有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对兴宁市科龙网吧的投资人戴景宜以及未成年人曾某鑫、曾某林的调查讯问笔录共20页。 2025年4月16日下午,我局办案人员对兴宁市科龙网吧的投资人戴景宜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戴景宜承认了接纳曾某鑫、曾某林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兴宁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兴宁市科龙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兴宁市科龙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本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兴宁市科龙网吧一次性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进行裁量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停业整顿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04-29
2
(兴)文罚字﹝2023﹞第6号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兴宁市科龙网吧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立案调查。2023年9月13日9时22分,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陈远忠(19080321736)、罗维为(19080321208)在兴宁市和平路艺术中心二楼执法大队办公室通过手机端文网卫士技术监管平台查看兴宁区域内网吧违规安装路由器报警情况,根据系统显示兴宁市科龙网吧处于违规安装路由报警状态。2023年9月14日下午16时32分至17时11分,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陈远忠(19080321736)、罗维为(19080321208)在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也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当事人表示不回避后,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兴佛一路157号的兴宁市科龙网吧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网吧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55Y9X51F)、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码4414810034),亮证经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该网吧文网卫士技术监管平台检查,发现该网吧违规安装路由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远程勘验截图证据单》,兴宁市科龙网吧的经营者刘新玲在相应证据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9月18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兴宁市科龙网吧的经营者刘新玲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刘新玲承认了兴宁市科龙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远程勘验截图证据单》等证据证实,兴宁市科龙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