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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华东耐火材料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旭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74014451X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二电厂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9
(2023)内25民终5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1-14
(2022)内2502民初45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3
2022-11-14
民间借贷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4
2022-11-07
(2022)内2502民初45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5
2022-11-07
民间借贷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1-11-26
(2021)内2502民初17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7
2021-11-26
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8
2021-11-19
(2021)内2502民初17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9
2021-11-19
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10
2021-09-06
借款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16
买卖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1
2020-12-29
(2020)内2502财保143号
财产保全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2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1-01
2019-01-18
(2018)内2502民初3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26
2018-06-04
(2018)内2502财保10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与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21
2018-07-10
(2018)内2502财保10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与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4-23
2015-04-23
(2015)锡行非执字第23号
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与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3-07-03
2013-07-03
(2013)甬仑催字第3号
申请公示催告
锡林浩特市华东耐火材料厂、孙恒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署环罚(盟)字202411号
在未按照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相关污水处理、全封闭式仓储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洗煤设备已投入使用并生产加工。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350000.00元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01-08
2
锡税一稽罚﹝2024﹞14号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7年、2018年及2020年增值税申报表均有销售额,且根据进销项比对,你单位在此期间确有购进原材料及销售高碳铬铁的行为,但你单位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均为零申报,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2.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且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锡税一稽限改〔2021〕7号)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
1.对你单位2017年、2018年及2020年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因偷税造成少缴的税款处以0.6倍罚款,罚款合计389,119.88元。2.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39,0619.88元。
390619.88元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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